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居住在外省市退休人员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医保(2000)96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为了方便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就医后医疗费用的结算,现将有关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在外省市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发放
凡退休人员居住在外省市并由市社保中心于2000年12月份统一邮寄养老金的人员,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按计入标准以现金邮寄给本人。
二、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医疗费的结算
(一)区县医保办在退休人员申请外地就医费用结算时,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先审查其零星报销的资格,凡不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不得进行零星报销。
(二)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身份证(及被委托人员身份证)、病史资料(或复印件)、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办申请报销。
(三)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回沪期间,因急诊可到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再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四)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由原单位所在区县医保办统一保管。
三、居住在外省市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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