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部分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医保(2001)67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现就部分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中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职工正常工作调动过程中医疗保险待遇的处理
㈠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转出手续后,转入单位未能在其转出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关系转入手续的,为避免因个人养老帐户封存引起医疗保险待遇的中断,转入单位应当在职工到其单位起至次月8日(节假日提前)前,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备案手续(以下简称备案手续)。
办理备案手续后,市医保事务中心在收到市社保中心信息起的2个月内,暂不中断该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如2个月内仍未按规定办妥社会保险缴费手续且未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市医保中心即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
㈡ 2001年12月底以前,需办理备案手续的对象限于已领取医疗保险卡的在职职工。
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起算时间及处理
㈠ 职工由在职转为退休,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在社保部门办妥退休手续后,领取养老金当月的1日起。
㈡ 区县医保中心应当在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当月的5日前,完成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卡的发放工作,如因特殊原因延误发放医疗保险卡的,自1日起至发放医疗保险卡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予以补结算。
三、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变更后医疗费用补结算的处理
㈠ 因个人医疗帐户信息勘误、医保经办部门信息变更处理延时而影响到医疗保险待遇的职工,可按变更后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补结算。
㈡ 补结算的起算时间,由市医保事务中心根据市医保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㈢ 因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经核实后由市医保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知的具体操作事宜,由市医保事务中心另行规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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