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9:12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佛国税发[2010]50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50号

广东省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佛国税发5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17日
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4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区国税局要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设置岗位,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在2010年市国税局对区国税局的考核工作中,将把纳税服务行政投诉列为对各区国税局的纳税服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市国税局接收的纳税服务行政投诉,经查实为有效投诉的,每查实一宗,按规定扣相应区国税局考核分数,并按季度通报,年终考核。
二、转变思想,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市国税局计划近期内对电话、外网、政府网站等渠道反映的纳税服务投诉进行整合,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流程。
三、各区国税局的纳税服务科要做好纳税服务投诉的登记、处理、回复、统计工作,并分别于每年7月10号和次年1月10号之前向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报送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和投诉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普遍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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