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28:37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财监[2010]27号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肇财监27号

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肇财监2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5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粤财法28号文的规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肇财监82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肇财监15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肇财监75号)相应废止。
二、请各县(市、区)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明确承担政策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并于3月25日前将名单送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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