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 湛国税发[2010]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国税发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国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31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海洋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贯彻落实,纳税服务部门务必分别于每年7月12日和次年1月12日之前将当年上半年和下半年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表和投诉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普遍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以电子文档上报市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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