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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2〕50号 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批复
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1:18: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批复
沪医保〔2002〕50号
市医保信息中心:
你中心沪医保信息〔2002〕8号《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我局经研究,意见如下:
本市离休干部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因职业病就医时,其医疗费用结算暂按照离休干部或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特此批复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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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社局 沪医保〔2002〕50号 关于伤残(离休)职业病人费用计算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