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此文由 沪劳保法发(2006)10号 宣布失效,失效日期2006-04-10]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35元调整为57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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