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0:40:0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2004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4〕30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精神病防治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办法,加强医疗保险费用预算管理,经研究决定,2004年本市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费用继续实施按床日付费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对象: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及其联合病房。
(二)时间: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
(三)项目:本市医疗保险定点精神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及其联合病房的住院医保费用。

二、床日费标准

考虑到2003年度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未作调整,2004年度各级各类精神病防治专科医疗机构及其联合病房住院床日费标准仍按2003年标准执行,具体床日费标准见附件一。

三、总床日上限

医保结算总床日上限以各精神病防治机构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为基数,按下述办法核算后确定:

(一)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在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105%以内的,2004年总床日上限为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

(二)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在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105-120%之间的,在105-120%之间的住院天数按50%的比例计入2004年总床日上限。

(三)2003年医保结算总床日在2003年核定总床日上限120%以上的,120%以上的住院天数不再计入2004年总床日上限。

2004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指标见附件二。

四、医保支付

(一)医保支付

2004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住院医疗保险支付预算经费按2004年核准床日费、核准总床日和医保支付比例计算后核定。

(二)核准床日费

1.超过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床日费标准加上超标准部分的50%。
2.低于床日费标准的,核准床日费为实际床日费加上低于标准部分的50%。

(三)核准总床日

1.住院总床日低于总床日上限的,核准总床日为实际总床日。

2.住院总床日超过总床日上限的,核准总床日为总床日上限加上超过总床日上限部分的50%。

(四)医保支付比例

医保支付比例=2004年申报医保支付费用/2004年申报结算医疗总费用。

五、其它

(一)各精神病防治机构与病人进行费用结算时,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精神病防治机构出院病人与医保部门结算实行按月结算、年终清算的政策,结算环路、报表、软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因患躯体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过高的病例,经事先审核后给予特殊结算处理。
附件:1. 2004年床日费标准
2004年床日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精神病防治机构
床日费标准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96.09
市区精神卫生中心
78.46
郊区(县)精神卫生中心
71.00
民政精神病院
47.67
民办精神康复医院
40.12
联合病房
51.61


2. 2004年各精神病防治机构总床日上限
2004年各医院总床日上限
单位:天
医院名称
总床日上限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
694165
黄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204717
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202409
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174075
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
134214
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99278
徐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116034
宝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100403
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
91118
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
79482
闵行区精神卫生中心
72592
卢湾区精神卫生中心
50810
安康医院
40975
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
27619
金山区精神卫生中心
45165
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
84802
嘉定区精神卫生中心(迎园)
58642
青浦区精神卫生中心
48096
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
35623
崇明县精神卫生中心
26838
南汇区精神卫生中心
19767
松江区浦南卫生院
50545
松江区九亭镇卫生院
43840
松江区华阳镇卫生院
40115
闵行区精神病防治站
15364
松江区新桥镇卫生院
31455
松江区茸北镇卫生院
31330
上海市燎原农场职工医院
30997
松江区车墩镇卫生院
33295
松江区佘山镇卫生院
29559
嘉定区封浜镇卫生院
28032
嘉定区朱家桥镇卫生院
25407
闵行区曹行卫生院
17361
王港卫生院
13086
民政第三精神病院
105241
上海第一精神病院
52495
上海市民政第二精神病院
25925
精神康复医院二部
68838
精神康复医院一部
55090
杨浦区安定医院
49974
吴中精神病康复院
50941
青春精神病康复院
44824
龚路康复院
37179
紫兴精神病康复院
26968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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