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8-1 10:24:2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4)42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经研究,现对本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职干部、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及其死亡后的配偶、企业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原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回乡、现仍在农村的老职工,原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44元。
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精简退职回乡老职工死亡后,其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14元。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退休(职)条件,历年来由单位按月发给生活费的退养人员(不含征地养老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8元。
五、符合本通知第一、二、三条规定的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退养人员,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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