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shuangfeng 发表于 2020-4-7 16:13:58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公告〔20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公告〔2019〕3号
原文链接: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9/4/26/art_1777_14979.html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我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比照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办理;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按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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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shuangfeng 发表于 2020-4-7 16: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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