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渝国税发[2001]2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10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10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免税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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