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对“箍围治疗仪”医保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沪医保〔2006〕 13号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箍围治疗仪”的情况进行了医保专项检查。经查实,5家三级医院、34家二级医院、66家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临床上使用了无收费标准的“箍围治疗仪”,该治疗仪的治疗方法和临床适应症等均与传统的中医“箍围疗法”不同,但这些医疗机构却套用“箍围疗法”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擅自纳入医保结算,导致医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
这些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研究,我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相关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
2.追回相关医疗机构使用“箍围治疗仪”并套用“箍围疗法”申报结算的医保费用,共计728.42万元。
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强自查自纠,对使用“箍围治疗仪”所发生的治疗费用不得纳入医保结算,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特此通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