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20:3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5]33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33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337号
全文有效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渝地税发394号、渝地税发405号、渝地税发53号、渝地税发74号文件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及时将财税183号文件转发到基层税务机关。
三、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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