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20:12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渝地税发[2005]4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4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4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2月22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30号)转发给你们,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请参照此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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