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2:12:1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7]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
渝地税发214号
全文有效
2007.9.10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第七条:“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屋,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屋均属旧房。
   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的规定,我市明确规定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 渝地税发[2007]214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新旧房界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