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1:29:29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粤地税函[2010]57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57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570号
全文有效
2010-09-10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局决定:
一、由省局直属分局负责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现明确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随教育费附加负责征收管理,
二、由省局直属分局委托市、县地方税务局征收金融保险营业税的地方教育附加,现明确由市、县地方税务局随教育费附加负责征收管理。
请各单位抓紧做好有关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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