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一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为了完善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简称定点药店)制度,推进定点药店扩展工作,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本市将实施第十一批定点药店扩展工作。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定点、保证质量、支持连锁”的原则,本批定点药店扩展工作重点考虑人口较多、地域较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需求较高以及属于人口导入型的街道(镇)。
申报的零售药店必须是通过GSP认证的连锁经营企业所属药店或大型开架式药店。
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可根据下属零售药店的情况,以企业为单位申报;大型开架式药店以单体申报,所有申报零售药店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统一报送申报材料。
附件:《关于申报本市第十一批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沪医保办(2009)70号)。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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