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1 10:40:5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
关于加强本市医保违规人员综合减负管理的通知
沪医保办(2011)60号


各区县医保办:
近期,本市少数参保人员因出租、出借医保卡等违规行为受到医保管理部门行政处理,但同时仍利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以下简称“综合减负”)政策继续谋取不当利益。为加强医保管理,完善综合减负管理,现就加强医保违规人员的综合减负管理通知如下:
1、参保人员违反《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冒用、伪造、变造、出借、有偿转让医保凭证及变卖医保药品的,在医保管理部门调查期间暂停其综合减负。
2、违规情节较轻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推迟至下年度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办理。在下年度办理综合减负时,按违规费用占其医保总费用的比例从其减负费用中相应扣减;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中需扣减的部分退还。
3、对违规情节严重的、或2次及以上违规的参保人员,其发生违规行为医保年度内的综合减负终止办理;已发生减负费用的,参保人员应将其全部退还。
4、上述违规人员如不退还相关减负费用,或拒不执行医保管理部门作出的退、罚款等处理的,其综合减负中止办理。
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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