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上海人社局关于延长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期限的补充意见
沪人社就发〔2013〕2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现对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的期限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3年期满,且该“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补贴期限最长可延长至该“就业困难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二、一次性补贴的申请条件、资金列支渠道等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0〕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意见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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