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2:16:28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宝日希勒煤矿接续矿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宝日希勒露天煤矿为原煤炭工业部批准的宝日希勒煤矿的接续矿,并已经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的统配计划,为体现政策的连续性,同意宝日希勒露天煤矿按原宝日希勒统配煤矿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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