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税[2004]12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128号
【注:《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本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失效。】
陕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长庆油田等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财税19号)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将你省延安、榆林两市境内地方煤炭企业及成阳彬长、旬东矿区煤炭企业资源税单位税额调整为每吨2.3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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