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2:15:02

财政部 财税[2004]1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187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172号)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3.2元。】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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