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han 发表于 2020-4-7 14:35:00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缴纳期限,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契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11月8日

wuhan 发表于 2020-4-7 14:41:03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7 14:45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解读稿、原文链接:http://guangxi.chinatax.gov.cn/z ... 0181213_254855.html
一、制订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制订本公告。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将契税纳税期限从“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 修改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处理的契税纳税事项,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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