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1:42:01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
琼财税函地字第437号
全文有效
1992年11月3日
乐东县税务局:
   你局乐税地字第16号文收悉。关于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是否贴花问题,我们意见可比照我厅琼财税地字第18号《关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点的规定精神执行。即对部门内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免征印花税;对部门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使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贴花。
   此复。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函[1992]地字第437号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农垦和供销部门使用的调拨单贴花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