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财法[2011]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粤财法11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29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3号)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粤财法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