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民政局 肇财监[2013]6号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国家税务局; 肇庆市地方税务局; 肇庆市民政局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财监6号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肇财监6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7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肇庆高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0号,肇财监18号转发,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法6号,肇财监94号转发)的规定,现就我市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市级非营利组织申报免税资格的受理
经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市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不再报基层税务主管机关,可先向市民政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市民政局统一受理。
其他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含经市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仍按肇财监36号文规定申报。
二、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受理时间
未获得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将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前。
自2013年起当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分别为每年的8月30日前。
按《通知》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市级非营利组织应在当年8月30日前根据第一条受理规定申报复审。
三、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实行有效监管,加强监管、执法、年检等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确保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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