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云南人社局关于印《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通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为认真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进一步减轻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龄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以44号),结合老年人休体弱多病的实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我市70岁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高龄参保人员给予特殊医疗照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年满70岁以上(含70岁,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时,人个自付的医疗保险住阿院“起付标准”降低50%。
二、“起付标准”按现在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能知自 2004年 1月 1日起 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昆银发[2006]73号)文件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货款工作的长效机制,特对《昆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贷款暂行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自谋职业(含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为其提供3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10人以下每人3万元以内、10人以上每人4万元以内的贷款额度,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担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补充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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