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30 10:20:3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4]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三十九批)的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三十九批)的函
粤国税函89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三十九批)的函
粤国税函8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2月17日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报送我省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名单(第三十九批)的函》(粤经信商贸函199号)转发给你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93号,省国税局以粤国税函424号转发)中的“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备案名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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