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12:3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琼国税发[2003]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41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4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增值税起征点省局明确为: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各市县城区4000元,郊区、乡、镇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城区3000元,郊区、乡、镇15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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