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08:57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税[2003]94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943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琼财税94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生效时间为2001年12月15日。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1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减免,除土地使用税由省地税局审批外,其余的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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