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02:2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琼地税发[2006]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琼地税发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自用的地下建筑的计税方式确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l.2%.
二、商业和其他其他用途房产,以房产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客应税房产原值××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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