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3:00:35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11]7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74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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