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40:37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地税发[2013]17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17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发174号
全文有效
2013-9-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转发给你们。
   在执行该文件时,请比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七条规定,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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