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函[1999]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立学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立学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函17号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38号),对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办学者取得的办学所得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私立学校应实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计税,其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可比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不能计提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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