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2:23:12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个所字[1999]28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8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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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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