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2]1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17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