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函[2000]第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桂柳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税收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桂柳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税收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29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桂柳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税收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第29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5日
柳州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柳地国税报24号请示悉。关于你局要求将桂柳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的增值税统一由柳州地区国税局古亭山开发区分局征收管理的问题.鉴于目前我区治内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税控装置,销售成品油时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并正逐步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已具备单独申报纳税的分支机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我区境内高速公路沿途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加油站所在地国税主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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