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9 11:21:5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财税[2001]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桂财税3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5日
各地、市财政局,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区对“别墅、度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以建设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报建立项的认定为依据;凡未被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为“别墅、度假村”的,即为“其他商品住房”。对其定性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难以确定征免契税、营业税的,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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