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全文有效
2006-08-03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