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4]7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批复
吉地税函79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请示》(通地税发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地税发1号文件中规定实行销售大包干的企业销售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款,按40%—70%的比例扣除费用,这些费用已包含了“省总”支付的所属销售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因此,对“省总”提供的所属销售员名单和工资,不再予以扣除。
二、你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40%—70%比例内,自行确定某个行业的费用扣除比例。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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