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1:43:00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广东省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21日
为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征地方税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代征范围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为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代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税标准
以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费)率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完税凭证
由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代征税(费)款时一并开具完税凭证。
四、代征期限
从2016年1月1日起,惠州市国家税务局代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直接拨打咨询电话。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1;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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