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联合公告(2016年第1期)
全文有效
2016年3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结存的发票属于未按照规定缴销的流失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对其逾期未缴纳税款予以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基本情况(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