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56:14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1996]1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德轻型汽车厂生产的WLY6600轻型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德轻型汽车厂生产的WLY6600轻型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0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常德轻型汽车厂生产的WLY6600轻型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10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8月13日
你局《关于常德轻型汽车厂生产WLY6600轻型客车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常国税函09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常德轻型汽车厂生产的WLY6600轻型客车是以CA104003底盘装配的改进型汽车。该车汽缸容量2000毫升,车长5.99米,车型为平顶头,座位为23座(不含驾驶员座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国税发(1996)153号)的规定,该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消费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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