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1998]5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5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58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和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7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定为每月800元,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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