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 湘地税发[1999]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湘地税发22号
全文有效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发60号)下发后,一些地市反映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的一律上报省局审批,其户次较多、程序复杂、不便操作。为了确保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及时到位,经研究,就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
三、如上两款以外的其他相关规定,仍按湘地税发6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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