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湘财税函[2001]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湘财税函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有关契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湘财税函3号
全文有效
衡阳市财政局:
你市房地产管理局曾以《关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征收契税的请示》函询建设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对此作了专题研究,并来函答复(财税政便5号)。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并没有截止日期,因此,这一政策应继续执行。
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契税的征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一致认为,为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应继续对消化空置商品房给予适当的税费优惠政策,并已向国务院请示,要求对(财税字210号)文件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因此,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可暂缓征收契税,待国务院批复后再决定征免事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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