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8 10:22:16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湘国税函[2002]37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37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湘国税函379号
全文有效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岳国税发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三条 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64号)的规定,岳阳市景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血浆,属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行为,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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