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湘国税函[1995]1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8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票违章罚没收入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81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2日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解决发票管理费用严重不足的问题,经研究,对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的罚没收入款,由各地国税机构由“其他收入”科目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然后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拨给国家税务机关,作为补助发票管理费用。罚没收入统一使用各地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
特此通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