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其他机构 湘国税局函[1995]0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其他机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0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092号
全文有效
1995年8月11日
你局《关于卫生防疫站销售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征税问题的请示》(娄地国税函(1995)09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卫生防疫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群众性公益事业。传染病防治药械和生物制品在卫生防疫上的广泛应用,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防病治病起了很大的作用。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对卫生防疫站调拨的用于疾病防治的生物制品及药械暂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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