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粤国税函[2016]6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粤国税函64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复函的通知
粤国税函64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7月22日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电子税务管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广东省税务干部学校:
现将《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的复函》(粤发改投资函2613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43号)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90号)已废止,故此后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宜在国家和省未修订出台新的政策规定前,按照国税发43号文办理。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当地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就项目审批做好沟通衔接,并对国税发43号文替换国税发90号文的情况进行解释。
三、各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解决、及时上报,加快项目进度,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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